所得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第 1 條 所得稅分為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 2 條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 財政之基本貢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所得基本稅額之計算、申報、繳納及核定,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 定者,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租稅減免之規定。 第 3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 稅: 一、獨資或合夥組織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9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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