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rry 別人要傳我沒辦法拒收 為了自己的媽媽還是傳吧!別人硬傳給我的˙˙對不起我叫黃佳琪,我在民國94年六月29號,被人殺了,屍體埋在福誠國小附近,如果你把這封信刪除的話,你的家人會5天內死亡,如果你把這封信24小時以內傳給30個人你就不會鬧鬼,請幫忙找犯人,你把這封信發給你的30個好友,10天後你喜歡的人就會喜歡上妳。如果不發,你媽媽就會在50天後被車撞死<很靈喔!>
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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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恐怖
對話結束
從Chiai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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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服的小港維克多

覺得就像一般的謠言,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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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這是連鎖恐嚇訊息,轉傳散佈詛咒訊息者可能會觸法。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
2.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屬妨害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References

社維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刑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5

社會秩序維護法§63-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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