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何出現在罰單通知上?1分鐘行政法教室
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中關於「寄存送達」的規定,曾在實務界產生不小的爭議,甚至大法官也曾針對此作出了釋字第797號解釋。以下就來看看這條規定到底講了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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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74條中關於「寄存送達」的規定,曾在實務界產生不小的爭議,甚至大法官也曾針對此作出了釋字第797號解釋。以下就來看看這條規定到底講了些什麼!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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