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0-CLE
將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級
「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舉
政府警察局
宝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證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本
被通知人收執)
違規記點可查詢
130526D68
GGH444331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駕駛人
民眾檢舉舉發
性別
址
地
(或行為人)
附採證照片 銀 出生
姓名
年
駕照或身分
月 日 證統一編號
代保管
件
車牌號碼
670-QLB
黃惠珠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113年03月 11 口
臺中市東區八德街14號
應到案日期
113年05
月26
違規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記1點)
日前 事實
注
意
事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緩」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級。
2. 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第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條第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栽
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案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處所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5條第
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900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條第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元)
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
670+A6QLE+00900
項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舉發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緩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第三分局
警員
東區分駐所
單位
(04)22124179
填單人
職名章
許小青
003216
中華民國
113年04月11 日填單
銀 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