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57GB NEM-7616 1120708 0809 409 128771 18379001C9
NF
日期:2003/07/08
注
事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名
意
項
決
相片編號
華民國112
0229
逕行舉發
依據採證照片
一片隨附)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逾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手機掃描QRcode, 線上查詢及繳費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中正一分局交通分隊
(3)1120714015-00019-3 01770. (通知聯)北市警交大字第
性別
地址
出生
年月日
車牌號碼 NFM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112年 07月
08 #
08 時
09分
違規地點 市民大道平面(林森—金山北〕 |違規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8
1.本單经剑就「得採鋼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事實
月
27日前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鍍
年07
預侧方向 車尾
地點代6409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
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
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
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內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
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飯後30日內向機
月
日
男
女
年
車輛
種類
行為人地址 241 新北市三重區
13
月
重機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舉發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一1案者,進行栽 違反第43條1項2款
填
€ 同駕駛人(或
生
代保管
物件
行為人)姓名 沈昊康
限速40公里,經測時速87公里,超速
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
有出示
未出示
A91574825 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2,000
23221819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2000元)
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真單人 敬
職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