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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繼承順序與民法 1138 條相同,「與阿明弟弟平分」與民法 1144 條規定相同。
影片裡黑板圖將配偶放在「第一繼承」其實會令讀者混淆,建議主要參考文中劉韋德律師將「血親繼承」與「配偶繼承」兩者分開的解釋。

References

民法§113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38

民法§1144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民法§1144-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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