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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毒品的除罪化並非「除罪後不理」。在除去所有施用毒品的刑罰後,應先祛除效率不彰的拘禁措施,改以社會處遇的方式讓施用毒品者「戒癮」。毒品除罪化,範圍僅侷限在「施用毒品者」除罪;而除罪亦不代表施用毒品者可以完全沒事,實際上還是必須接受轉介措施,到相關醫療場所接受戒毒等療程。因此,多數司改國是會議的委員認為,實際狀況比較像是以保安處分代替刑罰,而不是除罪,運用「除罪」這個詞,比較容易讓人民有所誤解。

最後如果真能貫徹毒品除罪化所欲達到的目的,除了可降低監獄中的毒犯人數,減輕司法資源的消耗,同時也可讓更多的施用毒品者戒毒、復歸社會。

References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008250

劉立耕/施用毒品除罪化,可有效遏止毒品犯罪?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支持施用毒品除罪化的人主要認為:施用毒品者應該被視為濫用「藥物」的「病人」,而針對病人,應給予的是治療而不是處罰。 圖/美聯社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重頭戲之一就是毒品除罪化的問題了。這邊要先釐清一下,所謂的毒品除罪化,並不是「所有」毒品相關犯罪都除罪,除罪的部分只包括「施用毒品」,所以千萬別看到「除罪」二字就直接開始批判。同樣地,在正式進入施用毒品除罪化的探討之前,我們先來看看,處罰「單純施用毒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008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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