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未有測速照相機15度以內不會拍照的說法。
2.國道警方使用的雷射測速槍最遠偵測範圍為1公里,是以發射雷射光至目標車輛後機收反射方式測速,並非用雷射光鎖定。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並排停車的罰鍰為2400元。
4.高速公路開放路肩原則上限速60km/r,特殊情況可開放至80km/r以上。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車速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處新臺幣3,000~6,000元罰緩;若超速60公里以上者,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將依級距處以罰鍰,最高可處新臺幣24,000元,當場禁止其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5.台南地院曾有判決認為鐵路平交道「網狀線」不屬於「鐵路平交道」範圍,因而撤銷罰單。
6.汽(機)車(汽車之範圍及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公告) 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若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包括拼裝車、農用車等)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例如失竊車肇事)時,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例如自摔或自撞電桿或酒醉駕車所致),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遺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7.現行刑法第 185-4 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經釋字第777號解釋「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範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刑度部分針對犯罪情形輕微者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